家庭重要時刻

子女扶養支出與協商方案

整理實際支出,以官方消費支出作為協商參考。

01

先整理子女的實際支出與月付節點

共同費用只列已分攤部分,年費與一次性分開。每位子女資料留在本頁記憶體,縣市官方參考與自己帳本並列,不作法院判決預測。

01 同一份日期與協商比例

去哪裡找 記帳/協議草案的基準日,過去已付與未來剩餘費用依此分開。

去哪裡找 主計總處公開消費支出資料的居住地區口徑;沒有公告不以鄰縣或全國值替代。

去哪裡找 例如照顧方、父親或母親,不需姓名;未填則結果用甲方標籤。

去哪裡找 自己的協商對象稱呼,不需姓名;未填則結果用乙方標籤。

去哪裡找 雙方草案,依實際支出、經濟能力與照顧事實討論;0到100%,沒有法定五五預設。

去哪裡找 雙方協議草案及事實資料;只填一方比例,另一方由同一份分配整理。

02 逐位子女整理帳單與繳款節點

一位編輯器整理目前子女;切換會保留本頁資料。共同房租、餐費與保費只列已核對的子女分攤部分,不把整個家庭支出每位再算一次。

加入一位子女後,按實際帳單開始整理,不先預填支出金額。

03 參考與一次給付,獨立比較

去哪裡找 同一子女數、剩餘月付期數與協商比例;每人平均消費不是兒童專屬費用、法院標準或判決預測。

去哪裡找 名義剩餘合計與自行折現分開,不推薦投資報酬,也沒有官方折現率。

資料只留在本頁記憶體,不上傳或保存。可用稱呼代替姓名;範例需明確選用,概估不是官方認定。

02

子女支出與協商工作單

第一次整理後,修改條件會即時更新。

回到條件修改

等待實際支出清單

先有自己的帳本,再談分擔

加入子女、整理已分攤帳單與剩餘繳款節點。縣市官方參考可先查,不必把未知支出填0;分擔比例由你明示。

公式、規則與使用限制

先按實際帳單整理每名子女的每月支出、年繳每月提列與一次性項目,共同生活費只填已確認子女分攤部分。月付與一次性分開,過去或本次成年後項目保留清單但不再加到剩餘合計。分擔比例由雙方自行設定,沒有法定五五或法院定價預設。

到成年總額使用已確認的剩餘月付期數與首期,或第一個未支付日期及短月月底的明示約定;成年年齡依中央法規版本。閏日生日日期須正式或協議認列,不猜成年日;這份到成年計畫不判斷成年後的其他扶養義務。

官方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是獨立參考,不是兒童專屬費用、法院判決預測或另加的一筆帳單。資料年與核對日分開;未公布地區不借全國或鄰縣數字。需要時用同一子女數、剩餘月付期與協商比例另列參考情境,不與實際支出相加。

一次給付可選剩餘名義合計,或自行指定有效年折現率與時點。沒有官方折現率,不推薦投資報酬;按付款所在月份的整月期數,同月第0期、不計月內天差。精確分數不是通用法定取整,最終金額、支付及未來支出變動需另協議。

此頁定位實際支出整理與協商方案,不預測法院判決。雙方經濟能力、實際照顧與子女需要仍須各自提出事實資料;未來預算持平是明示情境,日後就學、醫療或生活變動需要更新。缺帳單、共同費用分攤、月付節點或約定日期時,停止完整合計;未知地區參考不吞掉已知實際支出。

常見問題

為什麼不直接用縣市平均消費當扶養費?

主計資料是一般人口每人平均消費,不是兒童專用、法院標準或實際帳單。本頁先整理自己的支出,官方數字另列參考,不會疊到實際月額。

兩名子女可以都填整張家庭房租嗎?

不能把同一費用重複計入。共同房租、餐費與保費要先核對各子女分攤部分,再分別列入自己的帳本;來源與完整範圍也要確認。

年繳學費與一次性醫療費會變成每月扣款嗎?

年費只是每月提列的協商預算,不冒充銀行每月現金。一次性按日期另列,只加一次;過去已付或超出本次成年前計畫的項目保留清單,不再加入剩餘。

分擔比例有預設50%嗎?

沒有。你明示雙方的協商比例,搭配經濟能力、實際照顧與子女需要資料討論。結果不是法院會採用的比例或判決預測。

一次給付的折現率,代表未來投資報酬嗎?

不是。折現率是雙方自選的數學情境,沒有官方預設或投資收益承諾。首期與整月時點都要明示,是否採用與取整仍由雙方/法律窗口核對。

到成年剩餘為0,就表示之後沒有扶養義務嗎?

本頁只整理成年前這份計畫,不判定成年後的其他扶養義務。閏日、特殊需要、日期或其他爭議請先向正式法律窗口確認。

公式來源與資料版本

114年各縣市每人平均消費支出參考已核對

引用版本
官方規則核對版(2026-10-08)
資料核對日
2026-10-08

2025每人每月平均消費只作可見參考,不能與實際支出相加或預測判決;本表未列金門、連江,保留未知。

成年界線、實際支出與協商口徑已核對

引用版本
官方規則核對版(2026-10-08)
資料核對日
2026-10-08
適用起日
2023-01-01

先整理子女實際支出,再產生雙方約定的分擔方案;到18歲總額與一次給付需列期間及假設,成年後其他扶養義務不在此判定。

  1. 資料核對日:2026-10-08公告日期:1930-12-26

  2. 資料核對日:2026-10-08

  3. 資料核對日:2026-10-08

  4. 資料核對日:2026-10-08

  5. 資料核對日:2026-10-08

各項規則與來源依上列日期個別核對;未確認的項目仍需向主管機關查證。

本頁為概估/試算工具,結果依輸入條件、規則版本與假設產生,非官方核定,亦非法律、醫療或投資建議。辦理時請以主管機關及契約實際認定為準。